“检察机关开展企业合规试点工作,有利于优化企业治理结构,营造合规守法的市场环境。”“企业合规试点工作实现了追诉犯罪与为企业‘体检’两手抓,变‘推一把’为‘拉一把’。”……2020年,作为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一大创新举措——检察机关对涉嫌违法犯罪依法不捕、不诉、不判处实刑的企业合规试点工作,成为今年两会代表委员热议话题。大家一致表示,建立企业合规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建议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完善立法顶层设计,为企业健康发展营造最优法治环境。
扩大企业合规试点范围,助推社会治理现代化
“良好的营商环境要靠法治来支撑,把刑事处罚作为惩罚企业犯罪的唯一手段,往往会产生企业难以为继、影响当地经济、矛盾风险增多等‘双输’或‘多输’局面,也难以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有悖于服务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张家港市南丰镇永联村党委书记吴惠芳如是说。
据了解,2020年3月,最高检启动对涉嫌违法犯罪依法不捕、不诉、不判处实刑的企业合规试点工作,并确定上海市浦东新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宝安区,江苏省张家港市等6地基层检察院为试点单位。
吴惠芳代表告诉记者,2020年,他曾受邀参加张家港市检察院召开的企业犯罪相对不起诉试点工作座谈会。该院检察长邓根保结合案件办理,汇报了该院试点工作情况。
“张家港市检察院在办理一起企业污染环境案时,在引导企业建立刑事合规体系后依法从宽处理,从而避免了因公司和企业负责人被判实刑而导致企业倒闭,96名员工和背后的家庭也因此能够继续安稳地生活。我感受到了检察机关对于优化营商环境的责任和担当。”吴惠芳代表说。
“推动企业刑事合规建设既是新时代检察服务的最大创新,也是检察机关就是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老娘舅’的良好践行。”吴惠芳代表指出,通过探索建立企业合规制度,检察机关实现追诉犯罪与为企业“体检”两手抓,变“推一把”为“拉一把”。
“发挥检察职能,助推企业合规建设,有利于防止企业违法犯罪,助推社会治理现代化。因此,普及这项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也是非常紧迫的。”吴惠芳代表建议,在“十四五”期间,检察机关应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深化探索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发挥主导作用,积极与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协作建设第三方监度,衔接刑事、行政处罚,促进企业主动践行合规承诺,不断推出新的举措,助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效司法保障。
企业合规试点是践行“少捕慎诉慎押”理念的具体探索
民营企业创业艰辛、发展不易,更需要、更珍视法治的呵护。对此,最高检一直强调,对经营中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负责人要慎捕慎诉,最大限度保证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少捕慎诉慎押,把对企业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这得到市场主体、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吕红兵深切感受到“少捕慎诉慎押”这一司法理念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积极影响。
吕红兵委员注意到这样一组数据:2018年,全国检察机关对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不判处刑罚的决定不起诉10.3万余人。2019年,这个数字为14.4万余人。2020年,这一数字上升为20.2万余人。
“数字上升的背后,不仅是检察理念的支撑,更是具体检察工作的探索。”吕红兵委员对检察机关开展的企业合规试点工作给予积极评价,认为这不仅是贯彻“少捕慎诉慎押”的具体探索,更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检察履职。
为更好地发挥制度功效,吕红兵委员建议,要尽快在立法上明确企业合规建设的基本原则、适用条件和程序,进一步确认并规范检察机关的制度创新。
吕红兵委员建议,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适用主体,应限定为在依法纳税、吸纳就业、经济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企业,特别是一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在本区域、本行业、全产业链具有竞争实力的企业。“同时,应明确排除适用情形,例如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以及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人民群众反响强烈的案件等。”他说。
“近年来,企业和企业家犯罪一直处于高发态势,刑事法律风险正在成为企业发展的重大风险,一旦触犯法律,轻则元气大伤,重则破产倒闭,这在民营企业中尤为突出。”全国政协委员、安徽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周世虹一直较为关注涉企业刑事法制,他建议,要把企业合规体系建设纳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倒逼民营企业主动完善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合规体系,通过建立企业合规的刑事激励机制,促进企业合规行政激励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完善立法顶层设计,建立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今年2月,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主任黎霞多次就建立企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致电最高检相关部门,并对相关企业、检察院进行了走访调研。
在黎霞代表看来,我国原有的刑事司法理念中重打击和惩治犯罪,而对涉罪企业的挽救、改造、合规建设、督促、继续发展重视不够,容易导致涉罪企业失去社会信赖,失去融资机会,严重者甚至会因涉罪而垮掉。
黎霞代表说,在当前形势下,借鉴国际上的企业犯罪缓起诉制度,确立我国的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避免对涉罪企业刑事追诉引发的负面效应,加大保护市场主体,已是法律界的普遍共识。检察机关企业合规试点工作,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在我国确立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合规是企业内在的需要,企业要想持续发展就必须有合规体系。司法机关在定罪和量刑中把企业合规作为一个重要情节,将对我国推进企业合规制度建设发挥杠杆作用,开启我国企业合规建设的新阶段。”对此,黎霞代表建议,授权检察机关在全国范围内适时组织开展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试点,为下一步在全国层面建构和立法上建立涉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等法律制度积累实践经验。同时,在试点取得稳定的效果、具备制定各项配套制度条件时,修改,增设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规定。
与黎霞代表不谋而合,全国人大代表,浙江金融职业学院院长、民建浙江省委会副主委郑亚莉和周世虹委员同样认为,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对不起诉制度适用范围较窄,检察机关的不起诉裁量权也十分有限,建议修改刑事诉讼法,增加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的相关内容。
“在刑事诉讼法中建立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于轻微的企业犯罪,企业承诺进行合规建设或合规整改的,可以给予一定的合规考察期,如合规体系建设和执行达标,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周世虹委员补充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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