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时值“十四五”开局之年,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开启。在深化司改中,审判机关如何进行业务革新?司法审判如何秉持“法理情”逻辑规则,关照个案公平正义?
全国两会期间,澎湃新闻特别推出最高法十大业务部门系列专访,借此梳理司法革新的经验和思考,以期探路新时代审判改革。本场访谈嘉宾为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仕浩。
【谈未成年人司法保护】
预防和矫治形势仍不乐观,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
澎湃新闻:今年年初,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有何现实意义?
胡仕浩: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进入新时代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面临新的发展和变化。未成年人接触新事物的意识增强、途径增多,同时风险也日益增大。虽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与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相比显著下降,但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以及保护未成年人免受违法犯罪侵害的形势仍不容乐观。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少年儿童事业,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问题倍加关切,这对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适应新时代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大力推动未成年人保护事业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意见》共三十条,从深化综合审判改革、加强审判机制和组织建设、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加强审判管理、加强调查研究等七个方面,对做好新时代少年审判工作提出了全面系统的要求。
《意见》的发布,是有效执行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重要举措,对提升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工作能力水平,加大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力度,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澎湃新闻:前述意见明确,针对不满二十二周岁的在校学生犯罪案件,可以由少年法庭审理。当下少年法庭建设还有哪些亟待完善之处?
胡仕浩:自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建立第一个专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合议庭以来,少年法庭已经走过了三十多年的历程。三十多年间,少年法庭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不断成长壮大。在少年法庭发展过程中,各地法院积极探索,创新发展了寓教于审、圆桌审判、社会调查、犯罪记录封存、心理疏导、合适成年人到场、回访帮教等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审判制度;推动构建了“政法一条龙”、“社会一条龙”的工作机制,促进形成了党委领导、各方参与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涌现出尚秀云、李其宏、詹红荔、陈海仪、顾薛磊等一批有担当、有情怀的专业少年法官先进典型。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成为我国司法人权保障的一大亮点,被誉为是“特殊的希望工程”,少年法庭工作被誉为是人民法院的一块“金字招牌”。
近年来,受案多人少矛盾、内设机构改革等因素的影响,少年法庭工作遇到了机构撤并、人员流失、力量分散等方面的现实困难和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周强院长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强调少年审判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强化对少年审判工作的组织领导、业务指导;要用改革创新的思维、切实可行的举措推进新时代少年审判进一步发展。
前述《意见》的主旨、主线,就是要解决制约少年法庭发展的实际问题,坚持少年审判的专业化发展方向。《意见》要求,要加强对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要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关于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负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要求,充实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力量,加强未成年人审判组织建设;探索通过对部分城区人民法庭改造或者加挂牌子的方式设立少年法庭。《意见》发布后,全国法院反响热烈,纷纷采取措施落实相关工作要求。
今年1月底,最高法院党组经研究,又作出了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的决定,并在六个巡回法庭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巡回审判点”。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正式成立,这是加强对少年法庭工作综合统筹、统一指导、推动全国少年法庭工作再上新台阶的重要举措。
在校学生由于接触社会较少,心智不成熟,加强对其司法保护也很必要。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北京规则)要求,应当将规则中体现的原则扩大应用于年纪轻的成年犯罪。将不满22岁在校学生犯罪案件由少年法庭审理,符合北京规则的上述要求,有助于强化对这些人的教育和挽救,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
【谈低龄未成年人犯罪】
不是主要依靠惩罚,更重视对未成年被害人帮扶救助
澎湃新闻: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后,如何解题更低龄未成年人的极端案件?
胡仕浩:一段时期以来,未满十四周岁的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的杀人、伤害、强奸等恶性犯罪时有发生,引发全社会的高度关切。大连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孩案,更是将舆论关注推向顶峰。为回应社会关切,综合考虑现阶段我国未成年人身心发育情况、违法犯罪情况等因素,经反复研究、审慎论证,立法机关在中增加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对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所作的重要局部调整。
考虑到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的重大恶性犯罪属个别、极端现象,因此,刑法修正案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下调设置了严格的条件和严格的程序限制:一是罪名限制,仅限于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二是结果限制,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三是情节限制,仅限于情节恶劣的;四是程序限制,必须要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只有同时符合这几个方面的限定,才能对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更低龄未成年人极端案件的处理和预防,一方面,要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规定,充分发挥专门矫治教育制度的作用。对这类未成年人教育为主,辅之以必要的惩戒和矫治,进而挽救感化,而不是主要依靠惩罚。这些未成年人在专门学校接受教育,不仅进行法治教育、行为矫治,还要完成义务教育,根据情况进行职业教育,帮助其掌握基本生活技能,顺利回归社会。
另一方面,要注重社会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熊孩子”“问题少年”的出现。这方面要做的工作更多、更难,同时也更有价值和意义。问题儿童往往出自问题家庭。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有综合、复杂的原因。人民法院要协同相关部门,督促有关家庭、家长依法履行监护、管教责任,对生活困难的儿童及时给予救助帮扶,对有问题苗头的儿童及时提供心理疏导,压实家庭、学校、社会、政府、司法等各方面监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责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澎湃新闻:前述意见还要求加大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帮扶救助力度。人民法院有何举措?
胡仕浩: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案件屡屡引发社会关注,人民法院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依法严惩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全方位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
一是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不手软。让侵害者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是对被害人最基本的抚慰,是对社会关切最有效的回应。对每一起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人民法院都要通过依法严惩犯罪分子,充分彰显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政策精神,宣示“侵害孩子者,必严惩不贷”的态度立场,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期待。对未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的,在对未成年被告人依法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同时,更要落实好、体现出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优先保护。要切实贯彻好双向保护政策,着力强化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
二是加大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帮扶救助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规定,强奸、猥亵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及杀害、伤害、绑架、拐卖、虐待、遗弃等严重侵犯未成人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可以由少年法庭审理。作此规定的考虑是,审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仅要解决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问题,更要重视做好对未成年被害人帮扶救助工作。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业法官负责相关工作,能够更好保障效果。在办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的配合,对遭受犯罪侵害,特别是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要及时采取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让未成年被害人感受到司法温度、社会温暖,早日抚平创伤、走出阴影,回归正常生活。
三是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和司法建议工作。要强化普法宣传和法治教育,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增强自我保护、寻求帮助的意识和能力。要协同民政等相关部门,落实好国家对单亲、离异、留守家庭的孩子和事实孤儿的保障政策,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阳光和温暖,保障、促进他们健康成长。要结合案件办理,针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漏洞盲区和薄弱环节,有建设性地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司法建议,促进完善社会治理体系。
【谈涉性侵未成年人规制】
从严惩处绝不姑息,将修改完善相关司法解释
澎湃新闻:司法实践中,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减刑等方面,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者的法律规制,仍有一定改进空间。您如何看?
胡仕浩:近年来,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尤其是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屡屡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涉未成年人权益案件的审判工作,坚持对未成年人实行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对性侵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案件,坚决从严惩处,绝不姑息手软。
去年,围绕《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改,最高人民法院积极配合立法机关,研究完善侵害未成年人的相关犯罪立法问题。《刑法修正案(十一)》大大强化了对未成年人的刑法保护,尤其是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作了重大完善,加大了对奸淫幼女、犯罪的惩治力度,并新增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未成年人犯罪。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根据刑法修改内容,抓紧开展调研,修改完善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明确法律适用、政策执行的具体标准,确保将严惩侵害未成年人政策精神落到实处,确保每一起案件的裁判能够切实贯彻特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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