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造成了数额较大的经济损失的行为。那么有没有违法发放贷款罪无罪案例呢?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熊某,女,2016年3月11日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执行逮捕,2016年11月22日被起诉至L市J区人民法院。
二、辩护思路
(一)本辩护律师不同意人对本案性质的认定,涉案小额贷款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金融机构,不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的主体,客观上没有证据证实实施了违法“国家规定”的行为,熊某作为该公司的主管人员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二)涉案公司按照金融机构编码只是为了宣传管理,不是确认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机构。
(三)民事生效裁判文书已确认本案指控的多笔贷款行为合法有效,如果刑事诉讼评价为违法犯罪,系逻辑矛盾。
三、办案结果
L市J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7日作出判决书,充分采纳辩护人意见,认为涉案公司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金融机构,且客观上没有实施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熊某不构成犯罪。
四 总结
案中,违法发放贷款罪为重罪,而经过细致全面的分析,主体不适格,即涉案的小贷公司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金融机构,且客观上没有实施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据此辩护人做无罪辩护,法官也充分采纳了辩护意见,最终认定熊某无罪,很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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