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4年76号
一、案情简介
机关指控:某某系列公司原在某某市商业银行有一批贷款,2015年1月底,该公司出现了在该商业银行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没有资金发放农民工工资及公司运营周转困难等情况,S某某(行长,已判处五年)和被告人M某某(分管行长)、L某某(副行长)等人担心该公司的存量贷款变成不良贷款,进而影响该行的经营指标、绩效考评,相关班子领导可能会被问责,处分,甚至被降级免职。
因此,三人协商后,决定新增贷款6000万元给该公司。2015年2月至3月,该行采取先放款,后补充信贷审批相关材料的方式,逆程序违规办理贷款,给该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贷款合计6000万元。三人明知该公司不符合贷款条件,仍违反国家规定同意发放贷款,截止2023年8月21日,该行损失贷款本金6000万元,损失利息4300多万元,应当对追究刑事责任。
二、办案过程
广西望之辩龚振中律师自接到M某某家属的审查起诉阶段委托至一审开庭结束,辩护工作时长共计90余天。期间多次到看守所与被告人M某某进行会见,辩护人在会见时充分了解案情、与其沟通案件进展,并及时向其传达家属的关心,帮助被告人以稳定、积极的心态去应对和处理案件,且在开庭前对被告人进行庭前辅导。
审查起诉阶段开始以后,辩护人多次到审判机关、公诉机关、调查机关与主办人员沟通案件进展、法律意见,以及认罪认罚的见证工作等。
在一审审理及庭审当中,辩护人结合本案的证据材料,为被告人M某某进行积极的罪轻辩护。
三、辩护思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本案的涉案银行行长已被同一法院另案先行判处违法发放贷款罪及五年有期徒刑,所以,按照法律规定,本案的被告人量刑情节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起诉意见书也没有认定被告人有减轻或从轻的情节,基本上会被判处违法发放贷款罪及五年有期徒刑,而公诉人一开始基本上也是这个观点,龚律师则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了如下的辩护意见:
1、被告人有自首的情节。
被告人在监委立案调查前,就已经主动向某某银监会的纪检组如实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且分别经某某监委、某银行纪检监察组、某市监委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后到指定场所配合调查,到案后也如实供述,应认定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属于。
被告人在某系企业的贷款发放中较主任而言所起的作用较小,属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3、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4、某某银行作为债权人已通过诉讼程序实现部分债权,还存在继续实现的可能,公诉机关指控银行利息损失4351多万元的证据不足。
龚律师的上述辩护意见得到了公诉人的采纳,最终双方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违法发放贷款罪及三年有期徒刑。
四、办案结果
案件到了一审法院之后,龚律师又充分与审判长沟通,通过主动
交纳顶格罚金和提交社区意见等,争取判处,最终法院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对M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五、办案心得
辩护律师首先要让当事人对罪轻辩护有信心。辩护人接受当事人委托后,首先是全面了解和掌握案情,弄清来龙去脉,厘清法律关系;然后提供辩护的思路和方案,并通过思维导图直观、简要地呈现给当事人及其亲属,让其对案件罪轻有信心。
要与公诉人、法官进行友好而持久地沟通。本案当中,尽管公诉人开始不同意被告人的立首与从犯和坚持被告人不应当判处缓刑,但辩护人持罪轻辩护,双方的立场与观点不同。但从受理案件以来,辩护人多次与公诉人、法官进行友好而持久的有效的沟通,充分地交换辩护意见,全力争取公诉人、法官考虑和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最终获得了轻判和缓刑,被告人及其家属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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