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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3-12 21:00:45
“建立群众信访7日内程序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制度。”2019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作工作报告时,代表全国检察机关作出如上承诺。
当前“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制度落实如何?信访信件“石沉大海”情形是否得到改变?如何确保来信反映的问题得到真正解决?全国“两会”之际,记者围绕上述问题采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厅长徐向春。
据介绍,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接收群众信访92万多件,按要求做到了7日内程序回复和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重复信访量下降近14个百分点。
谈“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
信访积案清理率99.8%
记者:“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制度目前落实情况如何?
徐向春: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接收群众信访92万多件,按要求做到了7日内程序回复和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重复信访量下降近14个百分点,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安全感和幸福感不断提升。
最高检还开展了信访积案清理活动,梳理5年以上信访积案348件,清理率99.8%,绝大多数息诉罢访。各级控申检察部门举行4000多场听证会,全面推开信访案件公开听证,听证后,九成多当事人同意检察机关处理意见。
在司法救助方面,全国检察机关办理司法救助案件2.4万多件,同比增加59.4%;发放救助金4亿多元,同比增加61.6%;救助因案致贫、因案返贫等贫困对象9000多人,发放救助金1亿多元,同比增加46.2%和46.6%。年度消除司法救助空白院1300多个,实现司法救助全覆盖。
应该说,实行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以来,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得到进一步畅通,7日内程序性回复和3个月办理结果或进展答复已基本实现。
记者:全国检察机关每年要收到几十万份群众来信,在检察人员数量有限前提下,如何确保每一件信访办理情况均可“质检”?
徐向春:如你所言,面对大量的群众信访,尤其是每年几十万封的群众来信,确保每一件信访办理情况均可“质检”,做到件件有回复、事事有着落确实面临很大的挑战。为此,最高检规范了回复答复工作,印发《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有关文书样式》,研究制定《重点信件办理提示》;最高检还创新“3+”回复模式。实行短信回复+书面回复、回复本人+回复转交人和律师、办理结果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做到回复答复范围的全覆盖。
记者:如何跟踪检验群众来信反映的问题得到真正解决?
徐向春:为确保群众反映的问题得到真正解决,做到事事有着落,我们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跟踪检验信访件办理情况,最高检研发上线全国检察机关网上信访信息系统2.0。全国四级检察机关可以对受理的每一件信访、每一个办理环节的网上录入、流转、跟踪督办和查询、反馈,实现全流程监控。还优化完善完善检察机关信访信息系统。对于接收的首次群众来信所有材料件件扫描录入检察机关信访信息系统,实现全部信访件信息全录入、数据全生成,减少人工流转误差。
谈疫情信访
去年处理移送涉疫违法犯罪线索2065件
记者:疫情防疫中,如何防止“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打折扣?
徐向春: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伊始,最高检及时发布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以来信、网络和电话接待群众来访工作的公告》,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引导人民群众以来信、网络和电话方式表达诉求,12309检察服务热线“不打烊”“不掉线”,确保信访渠道畅通,2020年全年共处理或移送涉疫违法犯罪线索2065件。
在疫情防控关键阶段,最高检第十检察厅发布3批12309检察服务中心依法妥善处理涉疫典型案(事)例,指导各地妥善处理涉销售假冒口罩、野生动物保护、企业复工复产等相关案件线索。
在国内疫情防控取得阶段性成果时期,最高检部署开展涉非公经济控告申诉案件清理和监督活动,建立涉非公经济案件专项立案监督常态化工作机制。2020年,最高检分3批交办督办580件重点案件,全国检察机关共排查出涉非公经济控告申诉案件2万余件,办结1.4万余件,提出监督纠正意见0.43万余件,发出检察建议1000余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近200余件。
记者:接下来,应如何提高信访申诉案件的办理答复质效?
徐向春:我们将注重提升法律文书的释法说理性,充分运用审查结果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开展释法说理,对信访申诉人的主要诉求逐项回应,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释法说理,增强说理的针对性和公信力。同时注重法律文书说理与当面释法说理相结合,增强释法说理效果,真正让群众理解、信服、接受检察机关作出的法律结论。
此外,检察机关还将注重运用公开听证,对一些疑难复杂或者当事人有重大误解的申诉案件,采用公开听证的方式,让当事人参与其中,邀请专家学者、人大代表、律师等第三方人士参与案件审查、评议,主动借助“外脑”、接受监督,以公开促公正、赢公信。
谈防范冤假错案
探索建立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制度
记者:从检察机关的角度来看,应当如何从源头防范冤假错案?应当如何健全冤错案件防范机制?
徐向春: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决定了我们在刑事诉讼中应当承担客观公正的义务,兼具“公诉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双重职能。近年来,检察机关切实强化监督职能,持续加大防范纠正冤假错案工作,监督纠正了一批重大冤错案件。检察机关加大了对违法侦查活动的监督力度,切实纠正侦查违法行为,并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同时,持续开展反向审视工作,全面剖析监督纠正的冤错案件,通过梳理、分析、研究,查找司法办案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此外,检察机关还建立健全监督纠正重大冤假错案工作机制,对重大冤错案件发现报告、审查指导、配合协调等各项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探索建立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制度,制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通过司法责任追究,倒逼依法履行职责、公正行使职权。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强化监督意识,持续加大工作力度,健全防范纠正冤假错案的工作机制,突出抓好提高检察干警业务素质、司法责任追究、侦查、审判活动监督、提升办案质量、申诉案件办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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