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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01-08-20 16:23:48

【颁布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
【发 文 号】 法函(2001)46号
【颁布时间】 2001.08.20
【实施时间】 2001.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立函字第10号《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 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请求》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立案庭承担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诉讼 保全、庭前证据交换等庭前程序性工作的,向审判庭移送案卷材 料的期限可不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 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七条“立案机构应当在决定立案的三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审判庭”规定的限制,但第一 审案件移送案卷材料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日,第二审案件最 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立案庭未承担上述程序性工作的,仍应执行《若干规定》第 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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