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民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通知》的意见
【发布部门】民政部
【发文字号】民[1989]婚字12号
【发布日期】1989.04.03
【实施日期】1989.04.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全文】
民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通知》的意见
(1989年4月3日 民(1989)婚字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通知》(国发[1989]23号),切实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立即将《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各地民政部门,认真贯彻《通知》精神。
二、民政部门在这一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配合主管部门进行广泛的法制宣传,教育干部、群众运用法律武器,同拐卖妇女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二)协助有关部门调查了解情况,参与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解救工作。(三)把好婚姻登记关。严格执行婚姻法的规定,对于申请结婚登记证明材料不全的坚决不予登记;对于虽已被迫同买主办理了结婚手续,但又要求离婚的受害妇女,应准予离婚。(四)在清理违法婚姻工作中,要把拐卖迫婚行为列为重点进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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