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卫生部
【发文字号】卫药发[1992]第29号
【发布日期】1992.06.02
【实施日期】1992.06.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全文】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查处制售假药劣药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卫药发[1992]第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卫生部药品监督办公室,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最近,我部在湖南省邵阳市召开了全国打击制售假药劣药专项斗争现场会,胡熙明副部长作的报告对进一步深入开展打击制售假药劣药斗争作出部署。
几年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与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在查处假药劣药案的工作中,取得了很大成绩,为维护人民群众用药的安全有效,做出了贡献。但目前在一些地区,制售假药劣药的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十分猖獗。不法分子用泥土、鸡饲料、淀粉或廉价药品经过加工、伪装,冒充某些价格昂贵的抗生素或名贵药品,到处兜售,骗钱害人。有的地方国营主渠道也销售伪劣药品,有的地方以生产销售伪劣药品为生,发展成为“假药专业村”。这种状况,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成为社会的一大公害。
为贯彻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查处制造、销售和使用假药劣药的违法犯罪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认真贯彻这次现场会议上胡熙明副部长的报告精神,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及时向领导汇报。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与政法、公安、工商、医药等有关部门协调一致,针对本地区的突出问题,作出部署,采取行动。
二、各地要认真执行我部(87)卫药字第45号文“关于贯彻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87)第7号通报精神,进一步加强药品监督,严肃查处假劣药案件的通知”精神,严格执行假劣药案件报告制度。在查处过程中,凡已立案的,均应按规定及时上报。
三、在查处过程中,各地要加强联系,协调行动,互相支持。涉及某些特大案件,我部将派出国家药品监督员,协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执法人员,开展联合查处。望各地要及时将进展情况报部药品监督办公室。
四、为推动查处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我部拟于今年11月举办“全国打击制售假药劣药专项斗争成果展览”,请各地积极提供该项斗争的突出成果资料、案例、实物、现场照片或声像素材。凡属去年的案例,请于6月30日前报送,属今年的或在这次开展查处工作的新案例,应边查边整理边报,以保证展览筹备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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