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贯彻中政委〔2014〕5号文件精神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通知
(2014年4月4日 司发通〔2014〕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中政委〔2014〕5号)(以下简称《意见》) ,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进一步提高执法公信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的重要意义
2014年1月21日,中央政法委员会印发《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从严格把握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实体条件、完善程序规定、强化各环节责任、从严惩治腐败行为等各个方面都作了详细规定,体现了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以下简称“三类罪犯”)依法从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精神,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解决减刑、假释中存在的司法腐败问题重要批示精神的重大举措,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部署,对于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依法惩治犯罪,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尤其是监狱管理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意见》,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其具体要求,进一步提高对严格规范刑罚变更执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政治和全局高度来看待和把握三类罪犯减刑、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坚持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从严把握三类罪犯刑罚变更执行的实体条件,严密审批程序,深化执法公开,加强各个环节的衔接工作,强化执法监督,切实严格规范罪犯刑罚变更执行工作。
二、准确理解把握《意见》精神,切实把《意见》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一)准确理解三类罪犯的概念及内涵。职务犯罪罪犯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因实施分则第八章所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第九章所规定的渎职犯罪而被判处刑罚的罪犯。破坏金融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是指因实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规定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金融诈骗犯罪而被判处刑罚的罪犯。涉黑罪犯是指因实施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一节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而被判处刑罚的罪犯。除此之外,对于虽不属于三类罪犯的范畴,但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备受社会关注的罪犯,监狱管理机关也要进一步规范管理,严格执法。
(二)切实加强对三类罪犯的管理及考核。要进一步加强对三类罪犯管理。对所有在押和新收押的职务犯罪罪犯,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要以本地区为单位,选择监管设施比较完善、执法管理水平比较高的一所或者几所监狱,实行相对集中关押。依法强化对三类罪犯的管理,统一规范罪犯劳动岗位设置,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不搞特殊,坚决防止在罪犯调动、劳动岗位安排、考核奖励等方面对三类罪犯给予特殊照顾。要严格对三类罪犯的计分考核,目前,司法部正在修改罪犯计分考核办法,在新的计分考核办法出台前,各地要在现有罪犯计分考核办法的基础上,按照《意见》要求,加强对罪犯改造过程的计分考核,进一步规范和限制三类罪犯的加分项目,严格控制加分总量,严格审核审批,切实防止三类罪犯在考核中比其他罪犯容易得分的现象发生。
(三)从严把握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实体条件。在认定三类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时,除须同时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外,还要严格按照《意见》的要求执行,并认真履行相关认定审批程序。其中,认定三类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不仅应当考察其是否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而且应当考察其是否通过主动退赃、积极协助追缴境外赃款赃物、主动赔偿损失等方式,积极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对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减刑、假释机会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对三类罪犯拟按法律规定的“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或者“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认定为“立功表现”的,该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贡献必须是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独立完成,并经省级主管部门认定;对三类罪犯拟按法律规定的“由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的,该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必须是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独立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且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拟按法律规定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的,该重大贡献必须是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独立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劳动成果。
对依法可以减刑的三类罪犯,要严格按照《意见》规定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幅度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要求,依法提请;对三类罪犯适用或续保,必须从严把握严重疾病范围和条件,虽然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疾病,但经诊断在短时间内不致危及生命的,或者不积极配合刑罚执行机关安排的治疗的,或者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或者自伤自残的,一律不得保外就医。
(四)切实完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规定。要严格按照《意见》要求,对三类罪犯的考核、行政奖惩、立功及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及时公开、公示。对病情严重必须立即保外就医的,保外就医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在监狱内公告。对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上网公开,应当在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由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在其门户网站狱务公开专栏内向社会公开。公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时,应当保留罪犯的姓名等真实信息,删除罪犯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具体病情等个人信息和其他依法不宜公开的内容。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对三类罪犯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切实做好出庭提请减刑、假释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对减刑、假释建议书、各类证据材料的整理、收集工作等。要依法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在决定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前,要依法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对检察机关提出的不同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及时予以回复或者在决定书中说明理由。对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情况、调阅复制案卷、重新组织对病残罪犯的诊断鉴别等工作,监狱管理机关应当积极配合。要积极推进监狱、法院、检察机关减刑、假释网上协同办案平台建设,改定期批量办理为逐人逐案常态化办理,实现重点执法信息网上录入、网上办理、网上监督、网上考核、信息共享,做到“全程留痕”,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防止人为的不规范因素。
(五)强化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各个环节的责任。要按照《意见》的要求,细化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各个环节的承办人、批准人等执法人员的职责,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执法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对执法人员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收受财物或者接受吃请的,一律清除出执法队伍;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或者施加压力要求执法人员违法违规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决抵制,并向上级机关报告。对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三、建立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提级审核及备案审查制度
(一)对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实行逐案备案审查。从2014年1月起,对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应当在裁定减刑、假释或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后十日内,填写《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情况登记表》(附后),连同备案材料报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其中2014年1月至今已办理的原厅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应当在4月30日前将相关材料报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其中减刑、假释案件的备案材料应当包括: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减刑假释裁定书以及相关法律文书。其中,以重大立功减刑、假释的案件,还应当包括重大立功证据材料。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备案材料应当包括: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意见书(或审批表),病情诊断或者鉴定意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二)对原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实行提级审核及年度备案审查。对原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案件,须经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才能提请;对原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省(区、市)监狱管理局于每年1月20日前向司法部监狱管理局上报上年度办理名单及情况(包括电子版)。
(三)对职务犯罪罪犯刑罚变更执行与其他罪犯比例情况实行年度报备。省(区、市)监狱管理局要从2014年开始,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地区在押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比例不明显高于其他罪犯的相应比例。对职务犯罪罪犯每年减刑、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及与其他罪犯的刑罚执行数据对比,由省(区、市)监狱管理局按照《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情况及对比情况统计表》的要求,于每年1月20日前向司法部监狱管理局上报上年度相关统计情况(包括电子版)。司法部将适时对各地贯彻落实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备案制度的情况进行通报。
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也应建立相应备案制度。对监狱报送的备案材料,要认真审核,发现问题及时要求监狱予以纠正。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党委、政府对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关心和重视;积极与人民法院、检察机关等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要及时开展全面、深入、细致的政策宣传和教育培训活动,对监狱人民警察进行培训,尤其要让从事刑罚执行工作的警察通过原原本本学习《意见》,准确理解、深刻把握《意见》的基本精神、具体内容、执法要求,达到应知应会、熟练运用,真正学懂、吃透,在监狱执法实践中用准、用好。
(二)切实加强刑罚执行机构建设。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要根据《意见》的要求,针对刑罚变更执行案件多、办案力量不足、工作要求提高等情况,健全完善刑罚执行机构,配齐配强办案人员,切实提高办案能力。未设置刑罚执行处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都应当设置刑罚执行处;各监狱都应当设立刑罚执行科。押犯2000人以下(含本数)的监狱,刑罚执行科专职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警察人数不少于3名;押犯2000人以上(不含本数)的监狱,每增加1000名押犯,刑罚执行科办案警察人数增加1名;监区至少配备1名专职刑罚执行警察,为实现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逐人逐案依法常态化办理提供坚实保障。
(三)切实加强审查把关。要强化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审查力度,尤其是针对三类罪犯刑罚变更执行的特殊性,在坚持由职能部门依法作出决定的前提下,强化省级机关的审查把关和宏观指导责任,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督促检查,对重大案件加强督办,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四)加强规范性文件梳理和调查研究工作。各地要根据《意见》精神,对本地区现有的涉及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相关规定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梳理,对于与《意见》不一致的内容,要及时做出相应修改;对于《意见》提出新的工作要求,要及时研究制定相应措施加以贯彻落实。要在工作中及时发现和解决罪犯刑罚变更执行工作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于工作实践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部。
附件:1. 《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情况登记表》
2. 《原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情况统计表》
3. 《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情况及对比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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