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官法草案拟明确监察官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要求,并对监察官接受监督作出规定。4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记者会,发言人臧铁伟介绍立法工作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澎湃新闻注意到,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将于4月26日至29日在京举行。监察官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等法律案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臧铁伟介绍,2020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监察官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一是,明确监察官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要求。二是,在总则中对监察官接受监督作出规定。三是,对依法免除监察官职务的情形增加兜底规定。四是,明确监察官经过批准兼任社会职务的,不得领取报酬。五是,明确担任县级、设区的市级监察委员会主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地域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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