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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关于证券市场交易结算资金监控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2010(现行有效)

发布时间:2021-04-26

(2010年02月23日 证监会公告[2010]6号)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客户资金安全,我会决定建立证券市场交易结算资金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授权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以下简称保护基金公司)负责监控系统的建设、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相关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建设监控系统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监控系统建设和应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监控系统外部测试阶段工作安排。监控系统外部测试将于2010年3月1日启动,经研究,确定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测试公司。上述3家证券公司应于2010年4月根据监控系统接口规范及数据传送指引完成传送系统的开发,完成链路测试、传输测试等联合测试准备,同时协调本公司指定商业银行同步完成相关工作。

  二、关于监控系统试运行阶段工作安排。监控系统试运行将于2010年7月1日启动,注册地在北京的16家证券公司应于2010年6月根据监控系统接口规范及数据传送指引完成传送系统的开发,完成链路测试、传输测试等联合测试准备,同时协调本公司指定商业银行同步完成相关工作。

  三、关于监控系统全面推广应用阶段工作安排。监控系统将于2010年 9月1日开始全面推广应用,所有证券公司应于2010年8月底根据监控系统接口规范及数据传送指引完成传送系统的开发,完成链路测试、传输测试等联合测试准备,同时协调本公司指定商业银行同步完成相关工作。

  四、各证监局负责督促辖区证券公司按期、保质落实监控系统建设任务。到期不能按要求报送数据的证券公司,将视为不符合报送信息准确、及时、完整的监管要求,由各证监局对相关证券公司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保护基金公司定期报告证券公司落实监控系统建设的情况,作为分类评价的依据。

  五、各证监局应协助证券公司督促指定商业银行按期、保质落实监控系统建设任务。对到期不能按要求报送数据、影响客户资金监控数据完整性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各证券公司应建议客户将存管资金转移到已加入监控系统的商业银行。

  六、保护基金公司负责制定并发布实施监控系统接口规范、数据报送须知等技术规范指引,及时提供给各证券公司和指定商业银行,并负责外部测试、试运行及全面推广应用的具体协调和组织工作。各相关单位应予以积极支持、配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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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客户资金安全,我会决定建立证券市场交易结算资金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授权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以下简称保护基金公司)负责监控系统的建设、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相关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建设监控系统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监控系统建设和应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监控系统外部测试阶段工作安排。监控系统外部测试将于2010年3月1日启动,经研究,确定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测试公司。上述3家证券公司应于2010年4月根据监控系统接口规范及数据传送指引完成传送系统的开发,完成链路测试、传输测试等联合测试准备,同时协调本公司指定商业银行同步完成相关工作。

  二、关于监控系统试运行阶段工作安排。监控系统试运行将于2010年7月1日启动,注册地在北京的16家证券公司应于2010年6月根据监控系统接口规范及数据传送指引完成传送系统的开发,完成链路测试、传输测试等联合测试准备,同时协调本公司指定商业银行同步完成相关工作。

  三、关于监控系统全面推广应用阶段工作安排。监控系统将于2010年 9月1日开始全面推广应用,所有证券公司应于2010年8月底根据监控系统接口规范及数据传送指引完成传送系统的开发,完成链路测试、传输测试等联合测试准备,同时协调本公司指定商业银行同步完成相关工作。

  四、各证监局负责督促辖区证券公司按期、保质落实监控系统建设任务。到期不能按要求报送数据的证券公司,将视为不符合报送信息准确、及时、完整的监管要求,由各证监局对相关证券公司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保护基金公司定期报告证券公司落实监控系统建设的情况,作为分类评价的依据。

  五、各证监局应协助证券公司督促指定商业银行按期、保质落实监控系统建设任务。对到期不能按要求报送数据、影响客户资金监控数据完整性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各证券公司应建议客户将存管资金转移到已加入监控系统的商业银行。

  六、保护基金公司负责制定并发布实施监控系统接口规范、数据报送须知等技术规范指引,及时提供给各证券公司和指定商业银行,并负责外部测试、试运行及全面推广应用的具体协调和组织工作。各相关单位应予以积极支持、配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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