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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司法解释,2021招摇撞骗罪最新立案金额标准

发布时间:2021-05-12 11:20:02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指假冒军人身份招摇撞骗的行为。既包括非军人冒充军人,也包括级别较低的军人冒充级别较高的军人,还包括此部门的军人冒充彼部门的军人。那么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司法解释与2021招摇撞骗罪最新立案金额标准是什么呢?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司法解释

本条是关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冒充的对象是军人。犯罪分子冒充军人身份是构成本罪的重要条件,也是与本法规定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唯一区别。这里规定的“军人”,仅指具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籍的现役军人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武警。

2.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招摇撞骗的行为。“招摇撞骗”,是指假借军人名义到处炫耀,利用人民群众对子弟兵的信任、爱戴进行欺骗活动,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例如,冒充军队干部以招兵为名,到处向希望参军的青年或其亲属骗取财物;冒充军人骗取他人“爱情”;冒充军人骗取得到军人待遇。如果行为人只是由于军人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好、威信高而冒充军人以满足自己的虚荣心,并没有假借军人身份进行招摇撞骗的活动,不构成本罪,可以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纪律处分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实施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的行为,构成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同时又构成逃税、诈骗、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释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8月1日施行 法释〔2011〕16号)

第六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同时又构成逃税、诈骗、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4月17日 法释〔2002〕9号)

为依法惩治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四条 冒充军人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造成恶劣影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本条规定,对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新立案金额标准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均可构成本罪。

招摇撞骗案和犯罪嫌疑人具体获得的金额没有太大关系。主要犯罪嫌疑人是冒充假扮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是军人警察进行非法获取利益。公安机关就会对其进行立案。如果案件金额较小,涉及面不大的话,犯罪嫌疑人会被治安条例进行处罚。如果涉及金额广话,犯罪嫌疑人需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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