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在刑事案件中一般是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除非出现了一些需要排除情况,才需要重新鉴定,那么医疗过错鉴定意见能不能作为判断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依据呢?
解答:
医疗过错鉴定意见可以作为判断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依据之一。
首先,医疗过错是被害人死亡的后续介入因素。
根据事件的实际情况,被害人送医院抢救后,如果医方能够正确、及时施救,被害人可能不至于死亡。也就是说,被告人的加害行为,是在医院的抢救不当因素介入下,才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被告人的殴打行为,其本质是一种故意伤害的行为,其必然后果是对被害人造成一定的伤害,至于是死亡、重伤还是轻伤,则是不确定的。
换而言之,如果被告人不对被害人进行击打,就不存在被害人死亡的可能性。但是,这种可能性发生后,如果医院治疗没有过错,被害人可能不会死亡。
因而在量刑中必须考量医疗过错这一介入因素,而不能简单地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全部归责于被告人一身,而医疗过错鉴定意见则是考量中的重要参考。
其次,关于医疗过错的鉴定意见只能作为判断被告人刑事责任大小的依据之一,而不能作为判断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的依据。
其一,在原因与结果的因果关系上,被告人的行为仍然是主因,抢救不当只是介入因素。如果被告人不对被害人进行击打,被害人就不可能发生头部损伤、脑疝,死亡的结果更不可能发生。
其二,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大小,与民事案件中责任大小的划分有所不同。实践中,司法鉴定机构没有关于医疗过错对刑事责任影响的具体规定,事实上也不可能作出这样的规定。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责任大小,必须由法官依据案情进行综合判断。
被告人的伤害行为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初始因素,应综合全案情况,对被告人责任进行判断,因此在量刑时,医疗过程的鉴定意见仅作为酌定情节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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