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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的立案量刑标准是什么,要坐几年牢

发布时间:2021-05-24 13:37:23

诈骗罪我们并不陌生,甚至从以前简单的坑蒙拐骗发展到现在的互联网诈骗,诈骗手段层出不穷,那么诈骗罪的立案量刑标准是什么,要坐几年牢呢?

解答:

(一)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数额巨大: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

2、其他严重情节

(1)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2)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3)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2)诈骗数额接近三万元至十万元的,具有以下情节的,为“其他严重情节”:

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

(三)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数额特别巨大: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

2、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以下情况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发送诈骗信息五万条以上的;

2)拨打诈骗电话五千人次以上的;

3)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

(2)诈骗数额接近五十万元的,具有以下情节的,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五条,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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