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主体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但是该罪在主观方面并不是故意,如果是故意就可能涉及其他犯罪了,所以该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一般是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那要是一不小心违法发放贷款了,有数额标准吗?
违法发放贷款罪案例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熊某,女,2016年3月11日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执行逮捕,2016年11月22日被起诉至L市J区人民法院。
二、辩护思路
(一)本辩护律师不同意人对本案性质的认定,涉案小额贷款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金融机构,不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的主体,客观上没有证据证实实施了违法“国家规定”的行为,熊某作为该公司的主管人员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二)涉案公司按照金融机构编码只是为了宣传管理,不是确认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机构。
(三)民事生效裁判文书已确认本案指控的多笔贷款行为合法有效,如果刑事诉讼评价为违法犯罪,系逻辑矛盾。
三、办案结果
L市J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7日作出判决书,充分采纳辩护人意见,认为涉案公司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金融机构,且客观上没有实施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熊某不构成犯罪。
四、办案随笔
本案中,违法发放贷款罪为重罪,而经过细致全面的分析,主体不适格,即涉案的小贷公司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金融机构,且客观上没有实施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据此辩护人做无罪辩护,法官也充分采纳了辩护意见,最终认定熊某无罪,很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违法发放贷款罪有数额标准
律师解答:
该罪是有一个标准的,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是造成经济损失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就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商业银行法》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
(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四十二条 [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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