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诈骗和贷款诈骗其实都属于的特殊法条,那么在上,票据诈骗和贷款诈骗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怎么处罚呢?
解答: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成立。
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或者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成立。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一) 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 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 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 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 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票据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 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 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 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十条[贷款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一条[票据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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