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诈骗和贷款诈骗其实都属于的特殊法条,那么在上,票据诈骗和贷款诈骗主要区别,票据诈骗与贷款诈骗量刑标准。
票据诈骗和贷款诈骗主要区别
1、犯罪客体不同
两罪侵犯的直接客体都是复杂客体,但侵犯的客体是票据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而侵犯的直接客体则是国家对金融机构贷款的正常管理制度和国家财产所有权。
2、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不同
票据诈骗罪发生在票据交易活动中,具体表现为法定的五种形式。而贷款诈骗罪则发生在国家信贷资金的发放过程中,具体表现为法定的以下五种形式: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使用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3、犯罪主体不同
票据诈骗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而贷款诈骗罪则是自然人犯罪,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所以,两罪一般不易发生混淆。但以下两种情形却值得研究:
第一,如何认定使用伪造、变造、假冒、作废的票据进行贴现,诈骗银行资金的行为性质?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首先明确票据贴现的性质。我国《贷款通则》第9条规定:“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贷款。”由此可知,在我国,票据贴现不仅是一种票据交易行为,同时还是商业贷款的形式之一。因而上述行为的实施,一方面损害了票据的信用,破坏了票据的正常流通秩序;另一方面,又扰乱了金融机构的正常信贷秩序,侵害了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所以,上述行为既符合票据诈骗罪的特征,又齐备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的实施必然同时触犯票据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两个罪名,从而构成刑法理论上的“想像竞合犯”。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想像竞合犯的处理原则,一般以票据诈骗罪论处。
第二,对于使用伪造、变造、假冒、作废的票据进行担保,诈骗银行贷款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显然,这一行为完全符合贷款诈骗罪的特征。问题的关键在于,这一行为是否同时成立票据诈骗罪呢?由于使用虚假票据的行为在这里并非贷款行为本身,而仅仅是作为贷款行为的从行为而存在的,而在票据法理论上,一般认为背书质押仅能使背书人取得质权,并不发生票据所有权的转移,因而使用虚假的票据进行担保诈骗银行贷款的行为的实施,其所危及的只是金融机构的正常信贷秩序,对票据关系则不会构成侵害。既然如此,上述行为在本质上即与票据诈骗罪的特征不相符合,故而只能成立贷款诈骗罪一罪。
票据诈骗与贷款诈骗量刑标准
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的量刑标准,贷款诈骗数额较大的(一万元以上),处五年以下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票据诈骗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诈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根据《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是指个人诈骗数额达5万元以上,单位诈骗金额达30万元以上。至于其他严重情节,一般是指进行票据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多次进行票据诈骗、恶习不改的;因其诈骗造成受害人巨大经济损失的;诈骗票据款项用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等等。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个人诈骗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参照《解释》规定,即可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至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主要是指以票据诈骗为常业的,因其诈骗造成他人特别巨大经济损失的,属于惯犯、累犯或多次作案的,具有多个严重情节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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