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的不适用企业合规不诉
发布时间:2021-06-05 20:09:03 来源:澎湃新闻
在涉企犯罪合规监督上,最高检明确了五种不适用情形。6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的,公司、企业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等情形不适用企业合规不诉。
澎湃新闻注意到,2020年3月起,最高检在上海、江苏、山东、广东的6家基层检察院,试点开展“企业犯罪相对不诉适用机制改革”。
2021年3月,最高检决定扩大试点范围,部署在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10个省份开展为期一年的第二期试点工作。目前,10个省级院共选取确定27个市级院165个基层院作为试点院开展改革。
《意见》指出,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对符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适用条件的,交由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选任组成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以下简称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考察结果作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
前述《意见》对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的组成和职责作出专门规定,即由检察机关、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工商联牵头会同司法行政、生态环境、税务、市场监管、贸促会等部门组建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承担对第三方机制的宏观指导、具体管理、日常监督、统筹协调等职责,由工商联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分工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
《意见》明确,对于同时符合涉案企业、个人认罪认罚;涉案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承诺建立或完善企业合规制度,具备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基本条件;涉案企业自愿适用第三方机制的案件,试点地区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适用企业合规试点及第三方机制。
《意见》还对五种不适用企业合规试点及第三方机制的情形作出规定,分别为: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的;公司、企业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公司、企业人员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的;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意见》还提到,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将第三方组织合规考察书面报告、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等合规材料,作为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提出量刑建议或者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的重要参考。
人民检察院通过第三方机制,发现涉案企业或其人员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线索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公安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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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丽冰
逐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