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第1808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进一步规范使用“等”字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在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中规范使用“等”字,对减少或消除法律理解适用上的分歧,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维护法律权威具有重要作用。您提出的相关建议基本符合当前司法实践和司法解释工作的实际,具有积极明显的参考指引价值。
一、关于司法机关对法律中“等”字理解不一,可能引发个案上的检法冲突问题
您提出,“两高”关于第五十四条的司法解释对法律规定理解不一。针对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等非法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刑讯逼供是指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使在肉体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以逼取供述的行为。”“其他非法方法是指违法程度和对犯罪嫌疑人的强迫程度与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威胁相当而迫使其违背意愿供述的方法。”“两高”对“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的解释在表述上有所不同,实质内容是一致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这一表述已为《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第一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第六十七条所吸收,统一了“两高”关于“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的把握。
二、关于司法解释中“等”字含义不明,引发实践中认识分歧问题
您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对“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列举了四种主要情形,并附有“等”字的表述,不易理解。从立法本意和实际情况出发,这里的“等”字应当作等外解释。考虑到司法实践中情况复杂,为处理明确列举以外情形应留有一定裁量空间,但是同时对所涉情形要具体斟酌,准确判断是否与所明确列举的将犯罪嫌疑人约至指定地点、当场指认犯罪嫌疑人、带领侦查人员抓捕犯罪嫌疑人、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重要信息等四项行为具有大致相当性,以确保对相关案件“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认定符合法律、切合实际。
三、今后工作中对建议方案的参考和处理
我们赞同建议提出的解决问题的方案。首先,目前在刑事司法解释起草中,“两高”加强了沟通协调工作,相关司法解释都互相征求对方意见,并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意见,多数司法解释由“两高”联合发布,解决了司法解释统一性的问题。其次,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加强和完善司法解释管理工作,明确起草技术要精细化,尽量明确列举以减少不必要的“等”字使用,对于必须使用“等”字的,要明确“等”字语义或限制条件。再次,在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加强调研、充分沟通、广泛征求意见,以避免产生分歧、引发争议。最后,对于司法解释中因为“等”字使用引起认识分歧的,及时通过司法解释的清理、修订或发布指导性案例等形式,进一步明确相关用语含义。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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