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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律师与法官互评机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2021(现行有效)

发布时间:2021-06-07 16:22:48

浙高法〔2021〕52 号

各市、县、区人民法院、司法局:

为进一步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有效促进律师与法官良性互动,切实维护司法公正,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司法厅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建立健全律师与法官互评机制的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主管机关。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司法厅

2021年5月17日

关于建立健全律师与法官互评机制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有效促进律师与法官良性互动,健全完善律师与法官新型关系,共同维护司法公正,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律师与法官互评工作,建立健全律师与法官互评机制,鼓励律师和法官积极参与互评,为共同提升职业素养和能力水平,促进律师与法官相互监督、良性互动提供有效渠道和途径。

第二条 律师与法官互评坚持自愿、保密、便捷、有效、实事求是、相互促进原则。

互评根据个人自愿,既可以实名也可以匿名;除涉及投诉举报违纪违法事宜外,其他评议后台自动屏蔽评价人信息。

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各方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给出评价,不得因个人主观好恶、他人干扰等因素影响互评客观性。第三条律师与法官相互评议包括整体评议、个案评议和互派代表评优评先等形式:

(一)整体评议。律师可以在线对办案法院公正、高效、便民、作风等整体性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各级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座谈交流、问卷调查、征求意见等活动,听取对方对自身业务建设、队伍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二)个案评议。律师和法官对各自承办的案件,就对方的履职尽责、专业素养、纪律作风、司法礼仪等内容进行在线评价, 或填写意见建议,主动接受对方监督。

(三)互派代表评优评先。由各级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视情以法官协会、律师协会互派代表等形式,分别参加专项工作考评、办案质量评审、优秀法官和律师评选等活动,促进法官和律师之间的学习交流、业务提升,推进对优秀法官、律师的宣传和先进经验的推广。

第四条 省高级人民法院整合移动微法院、浙江智慧法院、浙江法院网、法院内网办案办公平台等渠道,建立健全统一的律师和法官在线互评通道。

在线互评贯穿案件受理、审判、执行等全流程,随案随时开展,在办案系统设置提醒功能,并以手机短信、二维码、弹屏飘窗等形式醒目标识入口,简化操作流程,及时提示评价。评价一般在结案后 30 日内完成。

第五条 互评情况赋分汇总、量化分析。“好”“较好”“一般”“较差”4 个档次分别对应 100 分、80 分、60 分、0 分,勾选“不了解” 的项目不赋分。认为“较差”的,应当填写理由并对理由真实性负责。弃评情况另行统计。

第六条 互评结果情况及参与程度作为法官案件评查、年度考核、晋升晋级、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作为律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以及律师职业素养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出现互评得分异常等情况,应当通过调卷、查看庭审录像、大数据分析等方式核实评价客观性。确定为不实评价的,予以剔除。

第七条 全省法院政治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工作部门为互评工作具体责任部门。投诉举报违纪违法事项的,交法院督察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纪律投诉和考核部门等核查。涉及外省律师的,由省司法厅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反馈或协调处置。

各地互评工作开展情况纳入质效评估、巡查督察、工作检查等范围,定期予以通报。

第八条 互评结果严格保密,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统一管理,并定期向省司法厅、省律协和各中级法院反馈。

互评结果反馈、交办全程保密,不得透露评议人相关信息。法官、律师因不满互评结果,对对方打击报复、故意刁难的,依规依法严肃处理。

第九条上级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对辖区互评工作的统

筹指导。畅通各地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之间的沟通渠道,及时通过情况通报、联席会议等方式总结经验、反馈问题、落实整改,确保互评机制实施见效。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9年5月3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浙江省司法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律师与法官互评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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