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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规定

发布时间:2021-06-09 12:00:13

危险驾驶罪,是行为人在公共道路上有危险驾驶行为的犯罪,一般会被判处拘役。具体的量刑需要根据案件事实和情节来确定。那么,机动车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规定是怎样的呢?

为保证《刑法修正案(八)》的正确实施,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的执法活动,近日,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就进一步规范现场调查、办案期限、立案侦查等方面提出要求。

机动车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危险驾驶罪相关案例

案例:双峰宣判一起因超载被判危险驾驶罪案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公开审判了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阳光荣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这是自《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实施来,双峰法院审判的第一起因为超载而被判危险驾驶罪的案件。部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县交警大队有关人员参加了庭审观摩。

2017年2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阳光荣驾驶中型普通客车,从双峰县汽车东站发车,沿梓荷线开往荷叶镇方向,途径梓门桥镇中心小学地段时,恰逢该小学放学,被告人阳光荣违反道路交通法规。

不顾车上已有部分乘客,违规让20多个小学生挤上中巴车,致使该车严重超载。车子开出不远,便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查,该车核载19人,实载42人,超载23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阳光荣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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