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文物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对于毁损名胜古迹的行为我们深恶痛绝,所以对这样的行为也有规范。那么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呢?
律师解答: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立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处五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
(一)致使名胜古迹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二)多次损毁或者损毁多处名胜古迹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以及未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的本体,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致使名胜古迹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二)多次损毁或者损毁多处名胜古迹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拒不执行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停止侵害文物的行政决定或者命令的,酌情从重处罚。
故意损毁风景名胜区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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