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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张慧律师为其辩护,获不起诉结果

发布时间:2024-08-19 00:20:41 浏览:606次 案例二维码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Z某与其同事W某工作之余,在单位的公共浴室洗澡的过程中,发生口角,Z某殴打同事W某面部一拳,W某报警后自行前往某医院就医,途中发病,在案发当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天津市某区公安局当日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刑事立案,对Z某决定拘留。

【律师观点】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行为。从构成要件上看,行为人需实施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责任形式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本案Z某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存疑。

从行为本身看,二人虽因日常矛盾发生了争执,但是据Z某供述二人只是口头争吵,并未实施过激的肢体行为。从认知水平看,Z某所在的单位是公交客运公司,因为特殊的工作原因,公司员工忌讳提自己的身体疾病,比较隐私。Z某对于被害人是否有有疾病并不清楚,加上本身就没有实施过激行为,也就不存在能够预见到死亡结果会发生的情况。从客观环境看,案发当时是正午休闲时刻,在工作单位的休息室,常理来看,不存在会发生死亡的客观环境因素。

二人争吵后,被害人神态正常,行为举止也无异常,报警后身体状态无异,并且自行打车去医院就医。从一系列情况看,Z某依据当时的情景,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无预见可能性。并且被害人在自行去医院就医过程中是否有其他因素介入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并不清楚。综合以上,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证据不足。

【检察院认为】

经天津市公安局某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尸体下唇右侧损伤具有凝血等生活反应,为生前伤。被害人符合冠心病发作死亡,外伤、情绪激动等可能作为诱发冠心病因素,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律师评析】

生活中,同事、邻居之间偶有矛盾是正常的但是要冷静处理,通过调解等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如果冲动发生肢体冲突,轻则行政处罚,重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甚至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面临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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