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Z某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以、、移送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并认定其到案后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争议焦点】
行为时是否具有,如果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其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抢夺罪、抢劫罪
【辩护意见】
第一、经审查认为,对于Z某在案发时的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相关专业技术要求,例如,是否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日完成鉴定,鉴定时是否有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对于被鉴定人的精神检查是否全面检查评估。
第二、鉴定意见依据不足,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
第二、对于抢夺罪、抢劫罪两项罪名的指控,能证明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的证据缺失。抢夺罪与抢劫罪主观方面共同的要求是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但是本案中并没有证据能够充分的证明其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案件评析】
对刑事责任能力存疑的案件,做司法鉴定是必然的程序,这就需要我们对司法鉴定的规定有充分的了解,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等规范文件中都有详细具体的规定,需要我们充分的学习相关的规定,并对鉴定的程序有相应的了解,对于我们办案有很大的帮助作用。对于刑事案件,鉴定结论会直接影响案件走向,尤为重要。
【办案总结】
百变不离其宗,任何一个案件,规范与案件事实都需要我们不断地钻研,对于本案来说,一方面要考量刑事责任能力,另一方面要考察其定罪量刑的证据是否经得起推敲。综合来发出辩护律师的声音,最终取得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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