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Z某故意伤害罪、抢夺罪、抢劫罪案,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张慧律师为其辩护,作出不起诉决定

发布时间:2024-08-19 22:50:18 浏览:1745次 案例二维码

【案情简介】

2022年Z某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以故意伤害罪抢夺罪抢劫罪移送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并认定其到案后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争议焦点】

行为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如果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其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抢夺罪、抢劫罪

【辩护意见】

第一、经审查认为,对于Z某在案发时的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相关专业技术要求,例如,是否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日完成鉴定,鉴定时是否有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对于被鉴定人的精神检查是否全面检查评估。

第二、鉴定意见依据不足,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

第二、对于抢夺罪、抢劫罪两项罪名的指控,能证明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的证据缺失。抢夺罪与抢劫罪主观方面共同的要求是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但是本案中并没有证据能够充分的证明其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案件评析】

对刑事责任能力存疑的案件,做司法鉴定是必然的程序,这就需要我们对司法鉴定的规定有充分的了解,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等规范文件中都有详细具体的规定,需要我们充分的学习相关的规定,并对鉴定的程序有相应的了解,对于我们办案有很大的帮助作用。对于刑事案件,鉴定结论会直接影响案件走向,尤为重要。

【办案总结】

百变不离其宗,任何一个案件,刑法规范与案件事实都需要我们不断地钻研,对于本案来说,一方面要考量刑事责任能力,另一方面要考察其定罪量刑的证据是否经得起推敲。综合来发出辩护律师的声音,最终取得满意的结果。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