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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一部明确非法交易“两卡”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

发布时间:2021-06-22 13:16:13 来源:澎湃新闻

“两卡”非法交易泛滥,两高一部出台新意见明确“帮凶”刑责认定情形。

6月22日,两高一部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澎湃新闻注意到,前述意见解决了非法交易“两卡”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

前述《意见二》共十七条,其中明确了非法交易“两卡”犯罪行为适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理的具体法律标准。

“两卡”非法交易泛滥,已经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屡打不绝的重要因素。最高法院刑三庭副庭长李睿懿表示,社会上存在被大量非法交易的手机卡、信用卡,成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必备工具,涉“两卡”黑灰产业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推波助澜,已然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屡打不绝的“帮凶”。

为此,《意见二》规定,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等的,可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

《意见二》同时规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而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支付结算帮助,数量达到5张(个)以上,或者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等通讯工具帮助,数量达到20张以上,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李睿懿认为,这项规定解决了非法交易“两卡”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

在依法、从严的前提下,前述意见还要求坚持准确认定,结合司法实践,不仅对于手机卡、信用卡的打击范畴进行科学合理界定,如手机卡区分是交易“他人”的手机卡等,也对适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理“两卡”犯罪在主客观方面都予以具体而客观的规定。

比如,主观“明知”的综合判断、“情节严重”的具体认定等,确保更加准确全面客观反映犯罪分子的罪行,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值得关注的是,在《意见一》规定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财产刑处罚力度的基础上,《意见二》还规定,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时,查扣在案的涉案账户内资金,应当优先返还被害人,如不足以全额返还的,应当按照比例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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