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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中贩卖行为与民间送养行为的区别在哪里?

发布时间:2021-06-27 18:28:35

拐卖妇女、儿童罪,在近些年来愈演愈烈,尤其在贫困地区如云、贵、川等地和流动人口集中的发达地区如东莞、深圳、福建等地,此类犯罪长期猖獗。但是,它不同于我国民间的送养行为,送养行为不构成犯罪。那么, 拐卖妇女、儿童罪中贩卖行为与民间送养行为的区别在哪里?

律师解答:

贩卖行为与赠与行为的区分:看收的钱的数额,能否评价为将妇女、儿童作为商品的对价。

司法解释规定:注意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关键区分在于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下列情形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

(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 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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