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知识产权主要是未经所有人许可,而非法利用知识产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行为,比如假冒他人的商标等,那么涉案金额多少可以立案呢?
律师解答:
侵犯知识产权罪属于一个概括性的章节罪名,其中包含了很多的具体罪名,在这些罪名中,每个罪的立案标准都会不同。例如,规定违法所得在3万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以上就可以立案追诉。也和侵犯著作权罪的标准一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就可以立案追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并处或者单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69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70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3.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第72条 假冒他人专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26条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的;
3.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本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
本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应当视为本条规定的“复制发行”。
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推销侵权产品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发行”。
本条规定的“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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