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可能在网络、电视上看到共同强奸以及轮奸案件的发生,很多人误以为二者的犯罪性质是一样的,但其实并不一样。那二者的联系与区别具体表现在哪里呢?
律师解答:轮奸是一种典型的强奸形式,但共同强奸并不一定就是轮奸,即并非所有的强奸共同犯罪都要不加区分地适用轮奸这一加重情节。普通强奸共同犯罪与轮奸犯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共同点是均符合《》总论中规定的共同犯罪构成要件,具有共同故意与共同行为的主客观要件特征。轮奸是共同强奸的行为加重模式,二者是包容与被包容关系。
二者主要区别在于:第一,罪主体来看,的犯罪主体为年满14周岁具有的男性。在强奸共同犯罪中,实行犯通常为男性;女性因其生理特征,只能实施暴力、胁迫等部分实行行为,系不纯正正犯,不能构成直接正犯(当然,女性也可以以间接正犯的方式独立构成强奸罪)。但在轮奸犯罪中,系两名以上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强奸行为,由于女性不能完成强奸的整体实行行为,因此,成立轮奸犯罪的主体需至少为两名以上男性。若只有一男一女共同实施强奸实行行为的情况下(女性实施部分实行行为),则只能成立普通强奸共同犯罪,而不能认定的轮奸情节。
第二,从客观行为上看,普通强奸共同犯罪只要求至少一个行为人实施了强奸行为,至于其他行为人是帮助行为、教唆行为还是组织行为,则是法律责任承担的问题,而非定性问题。轮奸行为的客观要件较普通共同犯罪的限定更为严格,不但要求有共同强奸的犯罪合意,还需两名以上行为人共同实行了对同一被害人强行奸淫的实行行为;不管其犯罪完成形态是既遂、未遂还是中止,但都需已着手实施。显然,轮奸犯罪不是数个强奸行为的简单相加而是有其严格的要件特征,需要同时满足才能构成。
第三,还有一点区别是从立法本意分析,《刑法》之所以对轮奸行为加重处罚,显然是基于其相较于普通强奸罪、普通强奸共同犯罪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二名以上的行为人使被害人遭受了更为严重的身心伤害。客观而言,从被害人角度,在轮奸犯罪中,至少能感知两名以上行为人对其进行的犯罪行为;但普通强奸共同犯罪情形则不同,其他教唆、帮助、组织等狭义上的行为人则不一定必然在作案现场,只要具有相应的共同犯罪故意,实施了教唆、帮助或组织行为即可。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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