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4年31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
结果:不起诉
亮点:未成年犯罪,;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
焦点:六名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对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发生关系;轮奸;W某系从犯。
封面语:W某涉嫌强奸罪(轮奸),大直刑辩团队赵桂玉律师介入后迅速捕捉本案系未成年人犯罪和W某系从犯,结合对未成年人犯罪和从犯深刻理解,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后让W某成功获不予起诉。
二、案情简介
2023年7月23日凌晨,王某(男,2007年3月*日出生)与陈某(男,2007年12月*日出生,已起诉)、朱某(男,2007年5月*日出生,已起诉)、杨某(男,2007年5月*日出生,已起诉)、刘某(男,2006年10月*日出生,已起诉)等人在酒吧门口等张某(女,2010年11月*日出生)和刘某(女,2011年7月*日出生)相遇,分手后,刘某(女)微信联系刘某(男),约定刘某(男)到张某(女)家中玩,在张某(女)家中,陈某、朱某、杨某在受害人张某(女)不自愿的情况下,轮流与张某(女)发生性关系,王某、刘某为陈某、朱某、杨某轮流与张某发生性关系提供帮助。
2023年7月27日,王某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3年9月1日变更为。
三、办案过程
王某案发后,其家人没有找律师,受某市法律援军助中心的指派,大直刑辩团队律师赵桂玉博士为王某进行辩护。
赵桂玉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王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多次与王某沟通案情
赵桂玉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王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疏导其焦虑情绪。案件承办过程中,李光明律师多次联系王某告知涉案情况、陪同其与被害人积极沟通赔偿事宜,及时反馈办案进度。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赵桂玉律师迅速组织大直刑辩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与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赵桂玉律师及时向侦查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并与侦查、检察机关就嫌疑人涉案情况进行了多次沟通。
四、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辩护人对其涉嫌强奸罪罪的行为事实和定性没有异议,认为对犯罪嫌疑人王某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或者适用,具体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
案发时,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根据我国《》第十七条的规定:对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犯罪嫌疑人系从犯,主观恶性小
犯罪嫌疑人王某属于偶发机会实施了强奸的帮助行为,系本案中的从犯。其本人并没有实施强奸罪的预谋,也没有实施强奸罪的实行行为,其主观方面恶性较小。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系坦白
到案后,王某能够配合侦查机关查清案件事实,主动交代自己及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的罪行,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给受害人带来的侵害后果,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四、自愿认罪认罚,接受法律的惩处
王某自侦查阶段起,就表示自己愿意认罪认罚,接受法律的惩处;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且表示即便对其适用实刑也愿意接受,这也是其真诚悔罪的表现之一。
五、从案发原因的角度来看
该案中受害人及犯罪嫌疑人均为未成年人,由于学校、家庭、社会对孩子性教育缺失、未成年人自身对性充满好奇、法律意识淡薄以及偶发机会等因素综合在一起,导致发生如此重大的刑事案件。
恳请检察官结合整个案情,综合考虑惩处的法治效应与社会效应,彰显人民检察官秉公执法与兼顾情理的人文关怀,给予王某附条件不起诉或者从宽量刑的机会,符合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与惩处”相辅的刑事政策。
五、办案结果
某检察院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王某是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限徒刑,但其作案时系未成年人。具的悔罪表现,决定对王某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六个月。
2023年12月15日,某检察院出具不起诉决定书(某检未附不诉〖2023〗X号),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六、办案心得
接受指派后,辩护人从以下几个角度考虑办案进路:
第一,中的主、从犯及其责任的角度。该案中,涉案犯罪嫌疑人共6人,系共同犯罪。经阅卷、与当事人核实案情后,辩护人确认犯罪嫌疑人在本案中起到次要、辅助作用,并未实施强奸的实行行为,其作用为:用手机照亮,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另外,其本人也用手扣摸了受害人下体,有猥亵行为。因此,该案中,犯罪嫌疑人系从犯,参与情节较轻,没有给受害人造成身心损害的严重后果,根据共犯责任的规定,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刑事责任年龄的角度。该案中,受害人为未成年人,6名犯罪嫌疑人也均为未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刑法规定:对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认罪悔罪的态度、行为的角度。到案后,犯罪嫌疑人能够坦白自己的罪行,如实供述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认罪认罚,并且愿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即便对其判处实刑,也愿意接受法律的惩处。这充分表明其认罪、悔罪态度诚恳,主观恶性低,再犯罪的可能性较小,对其采取特殊预防的必要性也较小。
第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角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82条第1款的规定,对其附条件不起诉,符合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与惩处”相辅的刑事政策。
该案中受害人及犯罪嫌疑人均为未成年人,由于学校、家庭、社会对孩子性教育的缺失、未成年人自身对性充满好奇、法律意识淡薄以及偶发机会等因素综合在一起,导致发生如此重大的刑事案件。贝卡利亚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讲到:预防犯罪的最可靠也是最艰难的措施是:完善教育。我国对青少年的法治教育、性教育等有效措施同样仍有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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