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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构成要件及辩护要点

发布时间:2021-06-30 11:09:38

在市场交易买卖中,某些人为了自己的产品能够热销,会打一些歪主意,比如假冒一些知名的商标,贴牌到自己的产品上进行销售,这样就促使消费者产生了误解,并购买了这些贴牌产品。那么假冒注册商标罪构成要件及辩护要点是什么呢?

假冒注册商标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是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注册商标。

2、客观要件。表现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某一商标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假冒注册商标罪辩护要点

(一)罪名辩护

本罪名存在一个关键的辩护点,就是罪名辩护,也就是指“注册商标”。本罪中“假冒”是一个行为,而影响定罪的关键性因素就是“注册商标”。那么什么是注册商标呢?

1、注册商标的定义

注册商标是一种法律名词,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注册商标享有使用某个品牌名称和品牌标志的专用权,这个品牌名称和品牌标志受到法律保护,其他任何企业都不得仿效使用。受法律保护,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

2、注册商标的分类

中国商标法执行的是商品国际分类,它把一万余种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分为45个类,其中,商品34个类,服务项目11个类。申请商标注册时,应按商品与服务分类表的分类确定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在不同类别提出注册申请这样可以避免商标权适用范围的不正当扩大,也有利于审查人员的核准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从上述的说明中可得出一个结论:申请人要在不同类的商品上使用同一个商标的,应当分别在不同类别提出注册申请。

3、例外情况

根据上述的说明,是否所有的商标都需要在不同类的商品中都要提出注册申请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我国法律对驰名商标有一个跨类保护的规定。

(1)跨类保护的概念

跨类保护是指国家对于已注册的驰名商标所实行的跨类别保护,也称之为"绝对保护"。

(2)跨类保护的法律规定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二)行为辩护

具体来说,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包括以下四种行为:

(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3条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刑法第213条仅仅将上述第(1)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对其他三类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不能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论处,而只能以商标违法行为处理。那么对于“同一种商品”的认定又存在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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