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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中“飙车“的理解?

发布时间:2021-07-04 05:48:15

危险驾驶罪是从醉驾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开始规制,逐渐扩大范围,也是为“汽车时代”的来临做好法律准备。那么,危险驾驶罪中“飙车“的理解?

律师解答:

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方式有四种,其中之一即是: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飙车)

那么,关于“飙车”的认定,(1)二人以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

(2)单个人也可以追逐竞驶,成立本罪。

(3)道路应具有公共性,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4)“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您仍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为您在线解决刑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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