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一种世界性犯罪,二三十年以来在中国大陆有愈演愈烈之势,尤其在贫困地区如云、贵、川等地和流动人口集中的发达地区如东莞、深圳、福建等地,此类犯罪长期猖獗。我国法律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罪规定的行为方式有多种。那么,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行为方式中“贩卖”的理解?
律师解答:
行为方式: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或者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
主观目的以出卖妇女、儿童,但不要求实际具有出卖行为,更不要求实现出卖目的,只要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就成立本罪。
其中,关于“贩卖”的理解:
贩卖指出卖,所出卖的妇女儿童的来源没有限制,既可以是拐骗来的、买来的、捡来的,可以是自己亲生的等。出卖亲生子女或者捡来的婴幼儿,也认定为本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 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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