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行为方式中“贩卖”的理解?

发布时间:2021-07-05 00:08:56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一种世界性犯罪,二三十年以来在中国大陆有愈演愈烈之势,尤其在贫困地区如云、贵、川等地和流动人口集中的发达地区如东莞、深圳、福建等地,此类犯罪长期猖獗。我国法律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罪规定的行为方式有多种。那么,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行为方式中“贩卖”的理解?

律师解答:

行为方式: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或者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

主观目的以出卖妇女、儿童,但不要求实际具有出卖行为,更不要求实现出卖目的,只要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就成立本罪。

其中,关于“贩卖”的理解:

贩卖指出卖,所出卖的妇女儿童的来源没有限制,既可以是拐骗来的、买来的、捡来的,可以是自己亲生的等。出卖亲生子女或者捡来的婴幼儿,也认定为本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 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您仍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为您在线解决刑事问题。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