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强 严选律师
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21-07-07
举个例子,A打电话欺骗在家休息的老人B:“您的女儿在前面马路上出车祸了,您赶快去看看。”B连门也没有锁便急忙赶到马路边,A趁机取走了B家中的财物。那么A的行为是成立,还是呢?
律师解答
(来源:张明楷教授观点)
并非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进而取得了财产就成立诈骗罪,因为盗窃犯也可能实施欺骗行为。本案中虽然A实施了欺骗行为,但B没有因为受骗而陷入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更没有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所以,A取走财产的行为,只能成立盗窃罪。此例说明,并不是“只要有欺骗行为就成立诈骗罪”。
法律依据: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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