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了三种侵犯国家秘密的犯罪,即《刑法》第111条的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282条第1款的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第398条第1款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那么与侵犯国家秘密犯罪的区别是什么呢?
律师解答:
侵犯商业秘密罪与上述三种侵犯国家秘密的犯罪的区别,主要在于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是他人的即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者侵犯的则是国家秘密。按照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的《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条的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的范围,根据该法第9条的规定,包括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外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国民经济和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和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其中第(5)项“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也属于国家秘密的范围,如果侵犯这种技术成果,“就可能同时触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和侵犯国家秘密的有关犯罪”。“这种情况属于法规竞合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即按侵犯国家秘密的有关犯罪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并处或者单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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