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凶犯罪是的一种形式,也可以说是教唆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那么雇凶杀人案件中被告人的责任分担?
律师解答:从审判实际看,雇凶犯罪不外乎有两种形式:一是“只动口不动手”的情形,二是“既动口又动手”的情形。根据犯罪构成理论和相关量刑理论,一般而言,客观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要比提出犯意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因此,“只动口不动手”的雇凶者,虽然从直接造成危害结果角度考虑,其作用一般比实施犯罪行为的受雇者要小,但作为这一罪行的始作俑者,是引发整个犯罪的根源和幕后主使,从这一角度看,其主观恶性要比实行犯更大,地位作用也比受雇者更重要,因此,并不能因为“只动口不动手”而简单减轻雇凶者的罪责;对于“既动口又动手”的雇凶者,其既是犯意提起者,又是行为实施者,一般而言,其罪责显然要比受雇者重。(参见《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555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或者十年以上;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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