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将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从一个地方转移至另一个地方是否构成?
律师解答:原国家环保总局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制定了《危险第二章犯罪构成31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该办法制定的目的是“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这种监督是一种纯粹的行政监督。中并没有对“转移危险废物”构成犯罪的规定,污染环境罪中仅规定了三种行为方式“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因此,“擅自转移危险废物”仅仅违反了环保行政法规的规定,并不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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