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篡改借条日期导致出借人不能要回借款,是否属于诈骗

发布时间:2021-07-14 10:54:05

甲于2010年向乙借款50万元,并于2011年5月1日归还。乙于同日将手写的“甲于2011年5月1日归还了50万元欠款”的收条交给甲。2013年甲又向乙借款50万元,但一直不归还。乙于2016年3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甲归还欠款时,甲将先前的收条改为“甲于2014年5月1日归还了50万元欠款”。两审法官均信以为真,驳回了乙的诉讼请求。乙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甲是否成立诈骗罪

解答:

(来源:张明楷教授观点)

事实上,诉讼诈骗并不仅限于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形,行为人作为被告参与民事诉讼时,也可能因为诉讼诈骗而成立诈骗罪,却不成立虚假诉讼罪。形如本案,经过公安机关查明真相后,认定甲虽然没有向法院提起虚假民事诉讼,不成立虚假诉讼罪,但依然构成诈骗罪(也是诉讼诈骗)。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您仍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为您在线解决刑事问题。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