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我国职务犯罪中多发的一种犯罪,破坏了社会和经济秩序,损害了国家和政府的威信,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如何理解挪用公款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律师解答:关于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罪主体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作为犯罪主体必须是利用了其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挪用人首先要有国有单位授权支配该款项用于公务开支的权力,然后挪用人才能够在缺乏监督的情况下利用该权力挪用公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具有授权支配该款项用于公务开支的权力的公务人员,因为只有这样的国家工作人员才能够实现挪用。国有单位的全部工作人员中由于其职务的不同,不是全部国家工作人员都能控制公款,一个国有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也不能控制其它国有单位的公款,这两类国家工作人员无法实现挪用公款,他们只能通过盗窃或诈骗的方式实现对那些公款的占有和支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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