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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的“欺骗”“隐瞒”的表现方式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1-07-15 16:27:16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那么逃税罪的“欺骗”“隐瞒”的表现方式有哪些呢?

律师解答:

“欺骗”“隐瞒”手段可以具体表现为:

(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毁账簿、记账凭证。“伪造”,是指行为人制作虚假的账簿、记账凭证的行为。“变造”,是指行为人采取篡改删除、挖补等手段,对原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改造的行为。“隐匿”,是指行为人将账簿、记账凭证故意隐藏的行为。“擅自销毁”,是指行为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毁灭、毁坏账簿、记账凭证的行为。记账凭证包括自制凭证和外来凭证如发票和其他收支凭证。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用于记账的发票等原始凭证的行为,应认定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记账凭证的行为。

(2)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多列支出”,是指行为人在账簿上虚列开支,伪造超出实际支出的数额的行为。

(3)虚假纳税申报和不申报虚假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其他纳申报资料,如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收后返还税款等虚假资料等。“不申报”,是指以逃税为目的不申报纳税的行为,是一种不作为形式的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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