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那么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如何计算贪污数额呢?
律师解答:
《》第383条第2款规定,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多次贪污未经处理,是指两次以上的贪污行为,以前既没有受过刑事处罚,也没有受过行政处理,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应当累计贪污数额(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解读(第四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906页)。多次贪污未经处理,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也应遵循《刑法》第87条、第89条关于的规定,即累计计算的贪污数额,必须是在追诉期限以内的贪污行为产生的。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贪污罪的,前次贪污犯罪追诉的期限,后罪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您仍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为您在线解决刑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