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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关于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的起点是多少?

发布时间:2021-07-19 18:46:09

挪用公款罪不仅损害了公款的所有权,而且,还破坏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使人们对国家工作人员产生信任危机。那么四川省关于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的起点是多少?

律师解答: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

法律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第二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以挪用公款五万元为“情节严重”的数额起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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