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信息网络和技术的进步,现在的社会处处都有监控,想直接拐走妇女儿童的是不可能的,与此同时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法也在不断升级,那么与协助有什么区别呢?
律师解答:
第一,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了被害人的人格尊严以及人身自由和身心健康;后两者主要侵犯的是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
第二,主观目的不同。前者以出卖为目的;后两者不以营利目的为必要要件且也无出卖目的。
第三,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仅限于妇女和儿童;而后者对象中,1992 年 12月 11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规定了“组织、协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中‘他人’主要指女人,也包括男人。”
第四,行为方式不同。前者主要是通过诱骗和强迫手段使得妇女进行卖淫,且妇女均是基于非自愿;组织卖淫的行为人则主要是通过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方式,且卖淫者一般为自愿,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人则是通过充当打手等形式为组织者提供协助、帮助。
第五、行为人是否与组织卖淫人系共犯不同。协助组织卖淫人与组织卖淫人本是,将的帮助行为正犯化,专门规定罪名认定。故如查明行为人与组织卖淫人未形成共犯关系,则构成拐卖妇女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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