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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合同诈骗罪中“其他严重情节”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时间:2021-07-23 18:02:42

良好的市场秩序是市场参与主体在市场中展开公平竞争的前提,没有良好的市场秩序,就会降低市场参与的积极性,从而阻碍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合同诈骗罪就是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一种行为。那么浙江省关于合同诈骗罪中“其他严重情节”是如何规定的?

律师解答:合同诈骗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⑴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⑵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⑶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⑷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⑸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

⑹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合同诈骗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⑴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⑵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⑶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⑷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⑸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

⑹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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