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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是如何规定强迫交易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

发布时间:2021-07-23 19:54:16

强迫交易罪所保护的法益主要是市场交易秩序,此外,相对人人身方面的权利或财产方面的权利也属本罪所保护的对象。那么河南省是如何规定强迫交易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

律师解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一)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万元以上的;(三)强迫交易三十次以上或者强迫三十人以上交易的;(四)强迫交易数额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万元以上的;(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万元以上的;(六)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我省适用新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的通知》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一)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万元以上的;(三)强迫交易三十次以上或者强迫三十人以上交易的;(四)强迫交易数额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万元以上的;(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万元以上的;(六)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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