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强迫交易犯罪过程中,使用暴力可能造成被害人的死亡或伤害的后果,行为人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律师解答:在强迫交易犯罪过程中,使用暴力可能造成被害人的死亡或伤害的后果,行为人也可能对被害人实施侮辱、诽谤等行为。因此,行为人在构成的同时,其手段或方法又可能触犯其他罪名,构成其他的犯罪。对于这种情况,应当按照有关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来处理,即按照“从一重处”的原则对被告人以处刑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而不对其实行数罪并罚,应以或者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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