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同时也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洗钱行为危害金融管理秩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消灭犯罪线索和证据,逃避法律制裁,侵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那么“洗钱罪”与“上游犯罪”的关系是什么呢?
律师解答:
根据《审理洗钱案解释》第4条的规定,第191条洗钱罪等“下游犯罪”,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认定前提,即上游犯罪事实不成立的,相应的下游犯罪不可能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为掩饰、隐瞒、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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