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华 严选律师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
江苏省南京市
发布时间:2011-08-04
答: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在犯罪构成数额上没有明确规定,体现了对这种犯罪从严惩处的立法精神,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都构成犯罪。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的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由此可见,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额较小、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更多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6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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