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巍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8-04
答:法律规定,“如实代开”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如果为他人代开或让他人小额如实代开的,不宜认定为犯罪。
学理解释,“如实代开”行为,不应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答复》法函〔1996〕98号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自己未进行实际经营活动但为他人经营活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对为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6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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