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从 2016年5月至2021年2月,Z某使用其本人、亲友、同乡和相关市场员工等40多人的身份证在多地先后登记注册了210余个个体商户,Z某实际办理取得了上述全部商户的营业执照、公章、财务专用章等证照、印鉴。同时,为便于领取、开具发票,在办理税务登记过程中,Z某还将自己登记确定为上述所有商户的办税人。案发后,Z某经传唤到案,对返祖事实供认不讳。经税务机关核查,Z某实际通过其控制的 166个个体商户共计向 2100余家企事业单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 14000余 份,涉及发票金额 3.6亿 余元。现已查明,从2018年9月至2021年3月,Z某利用“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季度申报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上述登记注册并实际控制的部分商户,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对外虚开发票,并普遍按照发票票面价税合计金额的3%至5.5%收取开票手续费。
二、办案过程
Z某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其家属来至北京市博儒(西安)律师事务所,委托事务所商瑶律师、刘琳娜律师为其进行辩护。
商瑶、刘琳娜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Z某开展了以下工作:
1、及时多次与Z某沟通案情
商瑶、刘琳娜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去会见了Z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多次疏导其以及其家属的焦虑情绪。案件承办过程中,商瑶、刘琳娜律师多次会见Z某了解案件细节,并多次约谈Z某家属告知其案件进展情况。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商瑶、刘琳娜律师多次组织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集思广益,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多次与检察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的合法权益,商瑶、刘琳娜律师多次承办警官、检察官以及主审法官沟通案情,同时在侦查阶段时向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在审查起诉阶段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了律师观点并提交了相关法律意见书;在审判阶段向人民法院提交辩护意见、质证意见等多项法律文书,并多次与检察官以及主审法官就本案的案件证据问题、相关法律的适用问题等进行详细沟通。
三、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辩护人对人民检察院对Z某的罪名定性没有异议,但认为Z某存在诸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的量刑情节。
1、辩护人认为Z某具有自首的情节。
根据到案经过以及Z某本人的叙述,Z某于2021年3月5日接到某税务所所长的个人电话让其前往税务稽查局,而并非是直接收到税务稽查局的传唤,而Z某基于此依然迅速前往了税务稽查局接受询问,可见此时Z某已经具备了去主动投案的意愿,属于已经具有投案准备的情形。且其到案后面对公安机关的讯问能够如实供述,可见具有自首情节。
2、Z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且也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3、Z某此前一贯表现良好,从未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系初犯。
4、机关对Z某虚开发票数额的指控,有多处缺乏证据予以支撑。在案证据能够证明Z某虚开发票的数额并没有起诉书指控的那么多。对此,也应当依法予以扣减。
综上,Z某具有自首情节,并且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属于初犯。依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可以对Z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人民法院最终采纳部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Z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三年又十个月,并处四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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