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8年至2020年,被告人崔某、潘某先后注册、使用天津某劳务有限公司等14家公司,利用国家小微企业税收政策,尤其是在疫情期间加大优惠力度的时机,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以票面金额3%至14%不等的价格向受票企业收取开票费用。本案在公安侦查阶段经统计,被告人崔某对外虚开发票1973份,价税合计9071.71元。
二、办案过程
1、侦查阶段接受委托后,及时会见,详细了解案情
李坤、樊攀律师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被告人,详细了解案件情况,询问被告人对涉案相关事实的意见。本案当事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但认为开票金额并未达到公安机关认定的9071.71元。
李坤、樊攀律师了解被告人想法及案件事实后,与办案人员就案件情况进行沟通,并提交了书面申请书,但因涉案金额较大,受票企业较多,公安未批准取保候审申请。
2、审查起诉阶段及时查阅全部案卷材料,梳理分析涉案金额,与检察官多次进行交流,成功将涉案金额由9071万元减少至32692423元。
案件到检察院后,立即提交委托手续查阅卷宗,并对卷内全部材料进行梳理,制作了《崔某涉案虚开发票统计表》,将卷内针对涉案金额存在证据不足,非本人开具等情况进行了扣除,并配合书面法律意见一并提交检察院。
同时,李坤、樊攀律师根据补充侦查情况,多次完善、补充书面法律意见并提交,并与承办检察官当面就案件进行沟通,充分阐述了关于涉案金额、犯罪地位等本案重要量刑情节,最终检察官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法律意见,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成功将涉案金额由9071万元减少至32692423元,检察院以该金额向法院提起,达到了非常理想的辩护效果。
3、一审审判阶段及时与承办法官沟通,提交庭前辩护意见,做通家属工作,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争取一切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案件到法院后,承办律师及时与承办法官沟通,积极主动向法官反馈辩护思路,并提交庭前辩护意见。与此同时,承办律师一直与被告人家属保持联系,告知办案进程,疏导被告人家属情绪,并在法院审理阶段做通家属工作,主动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8万元。在法院审理阶段取得了本案可以取得的全部从轻、减轻量刑处罚情节。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1、被告人开具的为增值税普通发票,且均是在国家免税额度内开具的,也就是说被告人在主观上不存在偷逃税款的目的,所以尽管被告人的涉案金额较高,但其行为造成的国家税收损失不高,且目前有部分受票企业已补缴税款,被告人亦愿意补缴相应税款或,拟补为国家造成的税收损失。
2、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本案中的获利金额较少,且愿意退缴违法所得。
3、被告人在本案中非犯意的发起者,具体犯罪行为的策划、组织者,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依法认定为,可从轻、减轻处罚。
4、起诉书中未针对被告人崔某及潘某的涉案金额进行具体区分,但其中确实存在潘某独自开票而未与崔某达成共谋的情况,也就是说崔某个人的涉案金额应低于起诉书中所认定的金额,该点请法庭作为量刑情节予以酌情考虑。
5、被告人到案后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好。
6、被告人还具有初犯、偶犯,社会危险小等从轻或从宽处罚情节。
7、被告人符合适用的条件,可依法判处缓刑。
综上,辩护人恳请贵院充分结合被告人在本案中的犯罪地位、涉案金额认定、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本着教育、感化、挽救为主的整体原则,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崔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二年。
五、办案心得
律师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后,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会见被告人详细了解本案的来龙去脉,以及被告人对本案的想法和观点。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把握好辩护时机,通过对案卷内证据材料的充分梳理,制作详细的涉案金额统计表,向检察官提交书面法律意见并进行当面沟通,成功在审查起诉阶段将涉案金额减少三分之二,为之后的庭审打下良好基础。在法院审理阶段,积极与法官沟通,做通被告人家属工作,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争取一切可以从轻判决的情节,最终达到理想的轻判结果。
发表评论